顺丰邮寄国家公文属违法 公文寄递属邮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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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文通过顺丰寄递属于违法”,这个细节知识恐怕很多不熟悉行政工作的读者都是第一次听说。

记者注意到,近日文章《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引发不少网友转发讨论。

文章介绍称,“近日,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记者查询发现,由济南市邮政管理局主管的“济南邮政管理”微信公众号曾于2017年4月刊文详细介绍了上述网文提到的“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文章援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2行初273号):“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原告(贾友宝)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邮寄了一份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回执显示2016年8月24日由被告收发室代收。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青黄法制复受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2016年10月26日,被告以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作出青黄政复延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行政复议延期至2016年11月28日前作出。”

判决书透露,“2016年11月18日,被告作出青黄政复决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将青黄政复延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和青黄政复决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签收。”

记者注意到,该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焦点就在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通过顺丰快递将两份公文寄送给原告。对此,原告提出“判令被告限期依法纠正错误,通过法定途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专递的意见,故应认为,被告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已经实际收到相关文书,判决被告重新以邮政方式邮寄文书已无实际意义,故应依法认定被告行为违法。

这份判决书通过援引《邮政法》法条的方式,明确了“国家公文通过顺丰寄递属于违法”。1月23日中午,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和顺丰速递。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23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确认,“邮政有明确规定,寄递公文是需要通过EMS的。”

顺丰速递-客服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确认,“寄递国家公文确实属于邮政业务,顺丰方面不提供相关服务,建议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春节期间的核查也会比较严格。”

另外,除了上述判决书提到的法条外,记者注意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在第七十二条规定:除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邮政局也在2015年发文国邮发〔2015〕1号《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除邮政企业以外,社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违者将被罚款5万-20万元。

在2015年3月《镇江日报》的一则报道中,镇江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戴文涛介绍说:“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是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市邮政管理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特别要提醒的是: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记者查询发现,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威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近年来都曾有因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被地方邮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的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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